其它機構 - 非銀行
The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 (CHIPS)
CHIPS 是由CHIPCo公司所擁有和營運,每個CHIPS會員都擁有CHIPCo公司股權。
CHIPCo公司的經營戰略,管理和主要的決定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成員是由 CHIPS會員選舉而產生。
CHIPS 是歷史最悠久的清算公司,也是紐約票據交換所的一個附屬公司。紐約票據交換所是美國最大的銀行公會。
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 (CLS)
CLS Group Holding AG 是依法在瑞士注冊的私營公司,也是受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 CLS 有 67個股東都是銀行和金融機構。
CLS UK Intermediate Holding Ltd.是依法在英國和威尼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全資擁有 CLS Group。 只是一個"空殼"公司,提供服務給 CLS 銀行 及 CLS Services Ltd。
目前有 81 個 清算會員在使用 CLS 銀行,其中 54 個是股東會員。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
FCI 是在1968年建立,是全球經營保理業務公司的一個國際性組織。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國際商會 (ICC) 在 1919年 建立,目的是促進世界貿易和投資,推動開放市場;貨物,勞務及資金自由流動。日常秘書性的工作在巴黎處理。
國際商會的服務范圍非常廣泛包括仲裁和解決爭議;擴張自由貿易,市場經濟體系和企業自覺規范;打擊商業犯罪和貪污。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OECD 成立的目是要加速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加強效率和市場體制,開拓自由貿易,為開發中的國家作出貢獻。目前OECD 用累積到的經驗為新興市場的經濟帶來效益。
OECD 的30個成員國抱有發展民主政府和市場經濟的使命。OECD提供被國際接受的工具,決定和建議為區內國家在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環境下發展多邊協議時制定規則。
惠譽
JCR
穆迪
R&I
標准普爾
Society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Fund Transfer (SWIFT)
Society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Fund Transfer 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是一個世界性機構。利用先進技術為 199個國家的7,500個財務機構(銀行,經紀/券商和基金投資管理公司)提供為支付清算,國際貿易,交易確認和證券買賣的信息交換平台。
Sibos 是SWIFT 的一個每年的會議。
出口信用保險代理
出口信用保險代理機構提供保險給出口商以保障他們的出口收匯風險, 一般購買保險的都是出口條款為托收或賒賬等交易。出口信用保險代理機構還提供有關海外問題買主的資訊以幫助出口商審慎地評估買主的信用風險。
利用保險單作為擔保品, 出口商可以從他/她的往來銀行獲得所需要的貸款。許多國家都由政府部門或半政府擁有的機構提供這類保險服務給他們的出口商以促進他們國家的出口, 例子是 :
Export Finance and Insurance Corporation (澳大利亞)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 (英國)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加拿大)
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CECIC)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port Import & Investment Insurance Department (日本)
Taipei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台灣)
G7
技術上來說, G7(七國財長會)並不是一個國際組織, 它只是一個峰會, 其能力和成效很大程度上必須依賴參與國的實踐意願和同意。
G7 沒有一個永久的秘書處,它在許多層面上進行接觸和運作:
  • 國家元首和政府 – 每年一次會面
  • 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 – 每年會面三/四次
  • 財長 – 高峰會議之前的預備會議
  • 助理和其他的主管人員 – 經常會面
G7的任務是
  • 協調實踐行動以確保國際金融制度的穩定, 舉例來說在外匯市場的干預行動
  • 填補各國行使貨幣政策帶來的差距, 舉例來說取消貧窮國家的債務
  • 參與解決金融危機與國際貨幣基金合作設定在財務上的協助方案等等
G7 在 1975 年由法-德兩國發起組織。會員有法國,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1998 年G7在伯明罕的高峰會正式接受俄羅斯加入成為G8組織。
G-20
沒有新興 – 市場國家的參與G7(七個最大的西方經濟強國)的有關全球國際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發展和成功地進行危機預防和解決的程序, 其合法性和影響將受到限制。
在 G-20 正式組織之前, G7已經在 1998(G-22)和1999(G33)推動了類似的對話和研討. G-22 和 G-33 對減低世界經濟危機的敏感度提案顯示出包含新興 – 市場國家的經常性國際峰會的潛在利益. G-20在1999年的成立把相同的組織, 經常性的同類話題的對話組織起來.
G-20 的會員
  • 會員 - 19個國家的財政部和中央銀行 (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印尼,意大利,日本,韓國,墨西哥,俄羅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 ,英國和美國)和歐盟 (由任期的委員會主席和歐洲中央銀行代表)
  • 執行官會員 – 國際貨幣基金的常務董事, 細界銀行行長, 國際貨幣基金委員會主席和國際貨幣基金和細界銀行發展委員會的主席
G-20 的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 加上他們的助理和其他的執行官每年會面一次. 除高峰會外, G-20 也組織技術上的討論會和為特定的題目編寫報告和研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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